2020年,谁动了我的工资



摘要:人社部篡改劳动法?!

刚刚从隔离中回到工作,工友们应该都想早点拿到工资补贴生活了吧!但二月工资一发下来,却是哀鸿遍野。从机加工到新媒体,许多人的工资都大打折扣,从四五千被撸到了不到两千。一些工友感叹:早知道还不如不回来上班呢!


打开新闻,到处都在提“抗疫复工,政府助力”,为什么到了我们身上,却变成了降低工资呢?

今天,51就带大家看看这所谓的“政府助力”究竟是怎么“保障”我们劳动者权益的。

(一)企业可以协商降低员工工资、拖欠工资!

在人社部2月7日发表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里,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

“经双方协商一致”,谁会信这种鬼话?我们出来打工这么些年,老板跟我们协商过?谁要是不同意,不是调岗降薪就是五天八小时,相信大家也都是深受其害。本来企业就想着办法克扣咱们工钱,此时又有政府给它们撑腰,那可不就是谁出头谁死?


连拖欠工资也成了合法的了!正是用钱时候,不知道这政令一下,又有多少工友遭殃。

有人辩解说这些政策都是为了能快速恢复经济:那我们要追问一句——原来政府信誓旦旦要全力保障恢复经济,最后全靠吸员工的血来恢复吗?

(二)停产期间要把年假,探亲假等全都占用

还是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对2月9日仍不能复工的企业,有这么一个指示: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简而言之,就是说只要你没上班,不管是因为企业延迟复工还是封路封村出不来,都要先扣年假、探亲假等等。


等等,好像有哪里不对!明明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里,是这么说的啊: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确实不是我们自己不想上班啊,非劳动者原因就应该发底薪,扣年休假是怎么回事??(这里提醒广大工友朋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就应享有每年5天的带薪年假)

好不容易有些法定权利,说不定有些还有申诉的可能。结果人社部“体贴又及时”地下达了这么一个意见,企业有什么理由不趁机压榨一笔呢?

总之,不管是任何原因,只要经济受到打击,政府和企业一定能找到各种莫名其妙的方法让我们劳动者来背锅。就算是法律规定,照样有一万种方式绕过来坑人!

这不,观澜富士康不光因为回厂的14天隔离期把年休假全部扣除,还把原本带薪年假应有的工资也都扣掉了。

(三)只要企业不宣布复工可以只发生活费,轮岗轮休不用发工资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还提到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这凭的是什么道理,难道我们的正常劳动创造的价值缩水了吗?同样是装一天的车、摞一天的书,绩效考核可不会减轻一星半点。而轮岗轮休又是一种流氓制度,两个人轮值一个岗位,绩效也会降低,两个到手的钱加起来都没有原本一个人的工资高;而且在轮休的日子里,还只能耗着。

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不能复工,就可以只给员工80%当地最低工资的生活费(也就1千出头)。如果员工不能复工,企业却可以“依法处理”开除员工。这不是双标、不是帮亲不帮理吗?

(四)工作期间如果感染新冠病毒,不能认证为工伤

在以前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传染病做出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人会想到防治传染病不利也可以算作“安全事故”。

随着大家一次次的反映和申诉,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把传染病纳入工伤范畴。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都指出“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像这次新冠疫情闹得全国爆发,哪里能逃得掉疫区的称号呢?

没想到,人社部又公然开起了倒车。来看看它大言不惭的官方解读吧: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要知道,大家都是经过了隔离期才能正常上班的;那要是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无疑是在单位和上下班的通勤路途上被传染的。很多企业防疫搞得相当敷衍,员工冒着生命危险去上班,还有因此发生聚集性感染的——就算这样,企业都不用担一分责任和损失,想想就让人火大。

没有工伤待遇的保护,如果真落下后遗症,后续的治疗费用怎么办,因此被辞退了怎么办?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曾是流血牺牲的红军战士们最基本的政治觉悟,“群众路线”也曾是党的制胜法宝。可是今天,官僚政府却把这些抛到了脑后,号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部门,对企业和工人完全是两个待遇、两套标准。

在中国,工会从来不维护基层员工的利益,法律几乎是唯一的我们能拿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也是八九十年代工人斗争的成果。这本身是保护的最低线,我们要求的已经足够低了,可现在竟然是人社部和各地劳动部门带头,想出这么多没下限的条约!

这些临时政策本身就违背法律,我们不要盲目听从,要有自己的分析能力。即便公司的政策“合法”,我们劳动者也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不只是官方的一句话,而是工人通过斗争让统治阶级做出的妥协协议,我们不能轻易放弃,要用团结的力量争取回我们该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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